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九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四条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可以进行债权分配。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 将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的债权分配给债权人的,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可以凭债权分配书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