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八十四条条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 > 第一章 审判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八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第一百八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