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第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