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五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审查相关情况时,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向调解组织核实有关情况。←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