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三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数据等有明显错误或者缺陷,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委托人的,视为其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等予以认可。委托人在接到受托人的补正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并予补正的,发生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