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 (一)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二)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 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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