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二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