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五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五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外国企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该企业、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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