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六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