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报告财产令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交财产报告的期限; (二)报告财产的范围、期间; (三)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 (四)违反报告财产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报告财产令应附财产调查表,被执行人必须按照要求逐项填写。←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