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