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一条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二)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涉及军事秘密的案件;
(三)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四)军队聘用制文职人员与军队单位发生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争议,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案件;
(五)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
(六)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相应的指定监护人的案件;
(七)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
(八)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军事法院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受理民事案件后,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追加地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由军事法院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