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二十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