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九十一条条司法解释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一条
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宣布理由。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一百七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九条第第一百九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第第一百九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第第一百九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第一百九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第一百九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第第一百九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第第一百九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第第一百九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四条第第一百九十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