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一百零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