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九十三条条司法解释第十八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
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若干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也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三百九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第第三百九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第第三百九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第第三百九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第第三百九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第三百九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第三百九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六条第第三百九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第第四百一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一条第第四百一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