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五百一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