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第七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