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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