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第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六条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二)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三)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