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四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减免相对人的债务或者延长相对人的履行期限,相对人以此向债权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