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