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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