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