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一条条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下一条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