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第二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