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