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二条品种权转让未经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公告,受让人以品种权人名义提起侵害品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二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