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六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