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提供给海事请求人的担保,除被请求人和海事请求人有约定的外,海事请求人应当返还;海事请求人不返还担保的,该担保至海事请求保全期间届满之次日失效。←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