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第二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