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1 个条文在本法内检索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条文按正文顺序排列;同一条文号下并存的多个文本为不同时期版本(从旧兼从轻原则下旧法保留),最完整的文本排在首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