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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及时询问证人,并且告知证人履行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他们保守秘密。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检察院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二条

询问证人,应当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询问时,检察人员或者检察人员和书记员不得少于二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三条

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到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四条

询问证人,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并且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不得采用拘禁、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 询问重大或者有社会影响的案件的重要证人,应当对询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五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六条

检察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的进行,但是应当在解剖通知书上记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明笔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其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必要时,可以指派、聘请法医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应当由医师进行。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检察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条

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一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一条

侦查实验,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二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交出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三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三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检察长批准,检察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工作地点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四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四条

搜查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可以有司法警察参加。必要时,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参加或者邀请当地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协助进行。 执行搜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五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五条

搜查时,应当向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紧急情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六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六条

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并且对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说明阻碍搜查、妨碍公务应负的法律责任。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七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七条

搜查时,如果遇到阻碍,可以强制进行搜查。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搜查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由司法警察将其带离现场。阻碍搜查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八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八条

检察人员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九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九条

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物的,可以将原物封存,并拍照、录像。对原物拍照或者录像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内容。 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 调取书证、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一十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一十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者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财物和文件,应当查封或者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不能立即查明是否与案件有关的可疑的财物和文件,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但应当及时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或者予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查询、冻结前款规定的财产,应当制作查询、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政部门执行。冻结财产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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