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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七条
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和行政诉讼司法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受送达人居住在内地的,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协助台湾地区法院送达司法文书,应当采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送达方式,并应当尽可能采用直接送达方式,但不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九条
人民法院协助台湾地区送达司法文书,应当充分负责,及时努力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十条
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需要台湾地区协助送达司法文书的,应当填写《〈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送达文书请求书》附录部分,连同需要送达的司法文书,一式二份,及时送交高级人民法院。 需要台湾地区协助送达的司法文书中有指定开庭日期等类似期限的,一般应当为协助送达程序预留不少于六个月的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送达文书请求书》附录部分和需要送达的司法文书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认为可以请求台湾地区协助送达的,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应当填写《〈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送达文书请求书》正文部分,连同附录部分和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
台湾地区成功送达并将送达证明材料寄送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或者未能成功送达并将相关材料送还,同时出具理由说明给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转送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欠缺相关材料或者内容的,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应当立即与台湾地区联络人联络并请求补充相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十三条
台湾地区请求人民法院协助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的司法文书并通过其联络人将请求书和相关司法文书寄送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认为可以协助送达的,应当立即转送有关下级人民法院送达或者由本院送达;经审查认为欠缺相关材料、内容或者认为不宜协助送达的,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应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体办理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的人民法院成功送达的,应当由送达人在《〈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在成功送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送达回证送交高级人民法院;未能成功送达的,应当由送达人在《〈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送达回证》上注明未能成功送达的原因并签名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业务,限于与台湾地区法院相互协助调取与诉讼有关的证据,包括取得证言及陈述;提供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确定关系人所在地或者确认其身份、前科等情况;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协助台湾地区法院调查取证,应当采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方式。 在不违反法律和相关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妨碍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当尽力协助调查取证,并尽可能依照台湾地区请求的内容和形式予以协助。 台湾地区调查取证请求书所述的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
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需要台湾地区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填写《〈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调查取证请求书》附录部分,连同相关材料,一式三份,及时送交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前款所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调查取证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收到高级人民法院转送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调查取证请求书》附录部分和相关材料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查。经审查认为可以请求台湾地区协助调查取证的,最高人民法院联络人应当填写《〈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调查取证请求书》正文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十九条
台湾地区成功调查取证并将取得的证据材料寄送最高人民法院联络人,或者未能成功调查取证并将相关材料送还,同时出具理由说明给最高人民法院联络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转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转送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欠缺相关材料或者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二十条
台湾地区请求人民法院协助台湾地区法院调查取证并通过其联络人将请求书和相关材料寄送最高人民法院联络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认为可以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立即转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由本院办理,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转送有关下级人民法院办理或者由本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具体办理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人民法院成功调查取证的,应当在完成调查取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取得的证据材料一式三份,连同台湾地区提供的材料,并在必要时附具情况说明,送交高级人民法院;未能成功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说明函一式三份,连同台湾地区提供的材料,在确认不能成功调查取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送交高级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台湾地区请求协助所提供的和执行请求所取得的相关资料应当予以保密。但依据请求目的使用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请求书载明的目的使用台湾地区协助提供的资料。但最高人民法院和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另有商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对于依照协议和本规定从台湾地区获得的证据和司法文书等材料,不需要办理公证、认证等形式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文书样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于执行台湾地区的请求所发生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法院负担。但下列费用应当由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支付: (一)鉴定费用; (二)翻译费用和誊写费用; (三)为台湾地区提供协助的证人和鉴定人,因前往、停留、离开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费用; (四)其他经最高人民法院和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商定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