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搜索

12177 条法律条文

清除 ✕

找到 12177 条结果 · 第 206/609 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