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搜索

12177 条法律条文

清除 ✕

找到 12177 条结果 · 第 21/609 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八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依法进行下列活动: (一)宣读起诉书,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审判; (二)讯问被告人; (三)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 (四)申请法庭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播放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出示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 按照审判长要求,或者经审判长同意,公诉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举证、质证: (一)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 (二)对于不影响定罪量刑且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条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条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出庭证人的证言笔录等应当围绕下列事实进行: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三)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等; (四)犯罪集团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案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一条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一条

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二条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二条

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不得采取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客观真实的诱导性发问以及其他不当发问方式。 辩护人向被告人或者证人进行诱导性发问以及其他不当发问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的客观真实的,公诉人可以要求审判长制止或者要求对该项陈述或者证言不予采纳。 讯问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被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一致或者不一致的内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不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并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或者提出其他证据进行证明。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四条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四条

公诉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不予采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

证人应当由人民法院通知并负责安排出庭作证。 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 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存在疑问,确实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且可以强制其到庭的,公诉人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强制证人到庭作证和接受质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六条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六条

证人在法庭上提供证言,公诉人应当按照审判长确定的顺序向证人发问。可以要求证人就其所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陈述,也可以直接发问。 证人不能连贯陈述的,公诉人可以直接发问。 向证人发问,应当针对证言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内容,并着重围绕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事实进行。 发问采取一问一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七条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七条

必要时,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采取不暴露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保护措施,或者建议法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八条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八条

对于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以及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被害人的陈述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九条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九条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物证,一般应当出示原物,原物不易搬运、不易保存或者已返还被害人的,可以出示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并向法庭说明情况及与原物的同一性。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书证,一般应当出示原件。获取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出示书证副本或者复制件,并向法庭说明情况及与原件的同一性。 公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一十条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一十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审判人员认为需要进行法庭调查的,公诉人可以通过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材料等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一十一条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一十一条

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后,法庭仍有疑问的,可以建议法庭休庭,由人民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到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一十二条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一十二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合法性以外的其他程序事实存在争议的,公诉人应当出示、宣读有关诉讼文书、侦查或者审查起诉活动笔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一十三条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一十三条

对于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需要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上述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一十四条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一十四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或者人民法院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以内移交。没有上述材料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一十五条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一十五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并在休庭后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发现上述活动有违法情况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一十六条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或者在合议庭休庭后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庭审出示、质证才能决定是否作为判决的依据。未经庭审出示、质证直接采纳为判决依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