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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认定信息处理者承担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民事责任,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受害人是否为未成年人、告知同意情况以及信息处理的必要程度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以已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信息处理者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才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但是处理人脸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二)信息处理者以与其他授权捆绑等方式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 (三)强迫或者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三)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当事人请求信息处理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信息处理者主张其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多个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该自然人主张多个信息处理者按照过错程度和造成损害结果的大小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等规定的相应情形,该自然人主张多个信息处理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该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有证据证明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隐私权或者其他人格权益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信息处理者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存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信息处理者采用格式条款与自然人订立合同,要求自然人授予其无期限限制、不可撤销、可任意转授权等处理人脸信息的权利,该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请求确认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信息处理者违反约定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该自然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自然人请求信息处理者承担违约责任时,请求删除人脸信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信息处理者以双方未对人脸信息的删除作出约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基于同一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发生的纠纷,多个受害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的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或者其他法律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自然人死亡后,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人脸信息,死者的近亲属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请求信息处理者承担民事责任的,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定施行前的,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行为。 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未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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