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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二条第五章 证 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二条

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五章 证 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或者提起公诉的案件,证据应当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四条第五章 证 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五条第五章 证 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五条

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六条第五章 证 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六条

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移送审查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七条第五章 证 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七条

对采用下列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八条第五章 证 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八条

对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公安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九条第五章 证 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九条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条第五章 证 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条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对公安机关的补正或者解释,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审查。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一条第五章 证 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一条

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侦查终结前应当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核查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负责捕诉的部门认为确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五章 证 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诉讼代理人报案、控告、举报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五章 证 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已经移送起诉的,可以依法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对于侦查人员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五条第五章 证 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五条

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调取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一)认为讯问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犯罪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六条第五章 证 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六条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审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七条第五章 证 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七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公诉人可以要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必要时,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 需要播放的讯问录音、录像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含有其他不宜公开内容的,公诉人应当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八条第五章 证 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导致第一审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九条第五章 证 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人民检察院请求保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审查。对于确实存在人身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人民检察院发现存在上述情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条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条

证人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检察院应当给予补助。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一条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二条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二条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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