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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拟订并发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合规指南,鼓励和引导出口经营者以及为出口经营者提供货运、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营者建立健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依法规范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加强和规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本条例所称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两用物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条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际和平,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完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和服务,提升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治理能力。 两用物项的出口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四条
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组织、指导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统筹协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重大事项。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国家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工作。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专家咨询机制,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地提供咨询意见,并对咨询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外交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加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国际合作,参与有关国际规则的制定。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等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合作与交流。国家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相关合作与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八条
有关商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为其成员提供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的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九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调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其中重大政策应当报国务院批准,或者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交、海关等国家有关部门可以结合下列因素对两用物项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 (一)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影响; (二)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 (三)履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的需要; (四)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作出的具有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一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按照规定程序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调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并及时公布。 制定、调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可以以适当方式征求有关企业、商会、协会等方面意见,必要时开展产业调查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二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并予以公告。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每次不超过2年。临时管制实施期限届满前应当及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出以下决定: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三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可以禁止特定两用物项的出口,或者禁止特定两用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四条
国家对两用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出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两用物项或者实施临时管制的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存在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出口经营者应当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五条
出口两用物项应当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获得单项许可、通用许可,或者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 单项许可允许出口经营者在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内,向单一最终用户进行一次特定两用物项出口。单项许可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有效期内完成出口的,出口许可证件自动失效。 通用许可允许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执法协作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两用物项出口违法行为。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两用物项出口活动开展监督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六条
出口经营者申请单项许可,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两用物项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与两用物项出口有关的合同、协议的副本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两用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之日起,单独或者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出口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出口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国家安全和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两用物项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八条
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出口两用物项并报告实际出口运输、运抵、安装、使用等情况。 出口许可证件有效期内,出口经营者需要改变两用物项的种类、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等关键要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交回原出口许可证件,并暂时停止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九条
出口特定两用物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允许出口经营者在每次出口前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后自行出口: (一)进境检修、试验或者检测后在合理期限内复运给原出口地的原最终用户; (二)出境检修、试验或者检测后在合理期限内复运进境; (三)参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展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