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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第二编 分则 > 第九章 渎职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第二编 分则 >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条第二编 分则 >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条第二编 分则 >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二编 分则 >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

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条第二编 分则 >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条

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编 分则 >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二编 分则 >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

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二编 分则 >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二编 分则 >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条

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八条第二编 分则 >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八条

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二编 分则 >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条

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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