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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炎炳律师
浙江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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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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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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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全文条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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