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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命中 684 条,展示前 6 条
阅读整部法律 →第四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第一百四十四条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
第四十一条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委托辩护人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要求,并记录在案。
第三百六十二条对提起公诉后,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补充收集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法院。
第七十四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书面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说明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签名。
第八十五条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在拘传期间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