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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可以依托电子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环节。 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高效原则。严格依法开展在线诉讼活动,完善审判流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技术保障,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二)合法自愿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未经当
第三条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和技术条件等因素,可以对以下案件适用在线诉讼: (一)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二)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 (三)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
第四条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并告知适用在线诉讼的具体环节、主要形式、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和操作方法等。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对在线诉讼的相应意思表示,作出以下处理: (一)当事人主动选择适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另行
第五条在诉讼过程中,如存在当事人欠缺在线诉讼能力、不具备在线诉讼条件或者相应诉讼环节不宜在线办理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相应诉讼环节转为线下进行。 当事人已同意对相应诉讼环节适用在线诉讼,但诉讼过程中又反悔的,应当在开展相应诉讼活动前的合理
第六条当事人已同意适用在线诉讼,但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在线诉讼活动或者不作出相应诉讼行为,也未在合理期限内申请提出转为线下进行的,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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