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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一条

在立案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在线调解的,适用本规则。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二条

在线调解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的在线申请、委派委托、音视频调解、制作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等全部或者部分调解活动。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三条

民事、行政、执行、刑事自诉以及被告人、罪犯未被羁押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法律规定可以调解或者和解的纠纷,可以开展在线调解。 行政、刑事自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在线调解,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四条

人民法院采用在线调解方式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并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技术条件等因素。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以及人民法院邀请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开展在线调解。 在线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基本情况、纠纷受理范围、擅长领域、是否收费、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等信息应当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公布,方便当事人选择。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六条

人民法院可以邀请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参与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民商事纠纷。 符合条件的港澳地区居民可以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参与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及大陆港资澳资企业的民商事纠纷。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七条

人民法院立案人员、审判人员在立案前或者诉讼过程中,认为纠纷适宜在线调解的,可以通过口头、书面、在线等方式充分释明在线调解的优势,告知在线调解的主要形式、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和操作方法等,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在线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八条

当事人同意在线调解的,应当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填写身份信息、纠纷简要情况、有效联系电话以及接收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地址等,并上传电子化起诉申请材料。当事人在电子诉讼平台已经提交过电子化起诉申请材料的,不再重复提交。 当事人填写或者提交电子化起诉申请材料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辅助当事人将纸质材料作电子化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九条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九条

当事人在立案前申请在线调解,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退回申请并分别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告知可以采用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二)与当事人选择的在线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建立邀请关系的人民法院对该纠纷不具有管辖权,告知选择对纠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邀请的调解组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十条

当事人一方在立案前同意在线调解的,由人民法院征求其意见后指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 当事人双方同意在线调解的,可以在案件管辖法院确认的在线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中共同选择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当事人同意由人民法院指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或者无法在同意在线调解后两个工作日内共同选择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的,由人民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十一条

在线调解一般由一名调解员进行,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具有较强专业性的,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并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中一人主持调解。无法共同选定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一名调解员主持。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十二条

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信息或者当事人在线调解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确认接受人民法院委派委托或者当事人调解申请。纠纷不符合调解组织章程规定的调解范围或者行业领域,明显超出调解员擅长领域或者具有其他不适宜接受情形的,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可以写明理由后不予接受。 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十三条

主持或者参与在线调解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接受调解前或者调解过程中进行披露: (一)是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解关系的。 当事人在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披露上述情形后或者明知其具有上述情形,仍同意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十四条

在线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换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更换后,当事人仍不同意且拒绝自行选择的,视为当事人拒绝调解。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方立案前申请在线调解的,应当征询对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调解员可以在接受人民法院委派调解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协助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询问是否同意调解。 对方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无法联系对方当事人的,调解员应当写明原因,终结在线调解程序,即时将相关材料退回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二十六条

立案前调解需要鉴定评估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可以告知当事人诉前委托鉴定程序,指导通过电子诉讼平台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提交诉前委托鉴定评估申请,鉴定评估期限不计入调解期限。 诉前委托鉴定评估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十六条

主持在线调解的人员应当在组织调解前确认当事人参与调解的方式,并按照下列情形作出处理: (一)各方当事人均具备使用音视频技术条件的,指定在同一时间登录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无法在同一时间登录的,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分别指定时间开展音视频调解; (二)部分当事人不具备使用音视频技术条件的,在人民法院诉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十七条

在线调解开始前,主持调解的人员应当通过证件证照在线比对等方式核实当事人和其他参与调解人员的身份,告知虚假调解法律后果。立案前调解的,调解员还应当指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十八条

在线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语音、文字、视频等形式自主表达意愿,提出纠纷解决方案。除共同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外,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证据等,不得在诉讼程序中作为对其不利的依据或者证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十九条

调解员组织当事人就所有或者部分调解请求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线制作或者上传调解协议,当事人和调解员应当在调解协议上进行电子签章;由调解组织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还应当加盖调解组织电子印章,调解组织没有电子印章的,可以将加盖印章的调解协议上传至人民法院调解平台。 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均完成电子签章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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