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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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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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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全文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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