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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

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

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医疗活动”“医疗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医疗美容”认定。 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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