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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服务”: (一)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实际提供的服务名称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名称相同的; (二)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三)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是指识别商品、服务不同来源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虽然注册商标不同,但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均指向同一商品、服务来源的,不应当认定为“两种以上注册商标”。 本解释所称注册商标标识“件”,一般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对于在一件有形载体上印制数个标识图样,该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 (一)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二)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产品说明书或者广告等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误认为是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没有取得著作权人、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授权,或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未经表演者许可”。 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上以通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既复制又发行或者为发行而复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表演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销售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采取非法复制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盗窃”;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电子侵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侵犯商业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本解释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损失数额”,按照下列方式予以认定: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本解释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是指因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的价值,或者因使用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利润。该利润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具有本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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