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法律条文搜索

共 10 条法律条文

清除 ✕

找到 1 部法律 · 10 条命中条文

第十条本解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一)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以下简称“黑广播”),非法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的; (二
第九条对案件所涉的有关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省级以上无线电管理机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就是否系“伪基站”“黑广播
第二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
第三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
第四条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三套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