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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命中 14 条,展示前 6 条
阅读整部法律 →第九条多次实施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破坏黑土地资源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数额累计计算。
第八条单位实施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毁坏:
(一)非法占用黑土地实施建房、建窑、建坟、挖湖造景等工程建设的;
(二)非法占用黑土地实施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二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开采属于矿产资源的黑土,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黑土地,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的黑土地六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
第四条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或者污染环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