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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条当事人对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互联网法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所在地设有多个中级人民法院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案件属于专门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由相应的专门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条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二)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
(三)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四)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五)网络域
第二条对于本规定第一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
当事人之间采取格式条款形式约定案件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