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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命中 11 条,展示前 6 条
阅读整部法律 →第一条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以下简称被判刑人)回大陆服刑案件(以下简称接收被判刑人案件),应当遵循一个中国原则,遵守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秉持人道和互惠原则,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接收被判刑人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接收被判刑人回大陆服刑,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机关制作的接收被判刑人申请书,其中应当载明:
1.台湾地区法院认定的被判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判决依据的具体条文内容;
2.该行为在大陆依据刑法也构成犯罪、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接收被判刑人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就是否准予接收被判刑人作出裁定,情况复杂、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接收的,应当依据台湾地区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并参考其所定罪名,根据刑法就相同或者最相似犯罪行为规定的法定刑,按照下列原则对台湾地
第六条被判刑人被接收回大陆服刑前被实际羁押的期间,应当以一日折抵转换后的刑期一日。